第二百二十九章 《民法典》(二)(4 / 4)
“不不不,在富商为花魁赎身的那一刻,花魁便是富商的私人财产,我们不能把他人的私人财产转交给另一方处置。”
“而且早在青楼举办诗赋大会前,富商就已经交付了定金,与青楼签好了赎身契约,那位富商才是先进行交易者,不过青楼管理者在交付花魁前,又想发挥花魁最后的价值,才有了后面这些事情。”
“虽说交付定金,但毕竟还没有完成交易,花魁再交付前,依旧属于青楼的财产,青楼自然可以随意处置,这并无不妥,这也只能怪富商交付本金太慢,才有了后面那些事。”
廷尉府内,一众王家贵族官吏以及依靠考试进入廷尉府的士人官吏们,正在为如何处理这件花魁之事而争论。
最后,争论了几个月以后,众人引申出了“使用权”和“所有权”的概念。
此前,使用权跟所有权是混淆不清的,一般拥有所有权的,往往同时拥有使用权。
此前也发生过类似的事,也引申出了类似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区别。
但如今,这种事再一次发生,经过争论,使用权和所有权进行明确区分成为了迫在眉睫。
经过【廷尉府】裁决,在富商与青楼签订赎身契约,并交付定金的那一瞬间,花魁的使用权便是富商,而所有权依旧属于青楼。
直到富商在一个月后,交付本金之后,才获得花魁的所有权。
在此期间,青楼在使用花魁时,理应跟花魁的使用权人,也就是富商,进行沟通协调,否则便是对富商的花魁使用权进行了侵犯。
最终的判决是,花魁并不用为才子服务,青楼管理层未经协商,擅自使用花魁进行营业,属于非法使用赃物谋取私利,故而需要为所有参与诗赋大会的才子提供双倍赔偿,那位获胜者,需要对其十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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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们认为的法都是法家刑法刑罚,而很少有跟百姓生活相关的民生商业领悟的法律,日不落帝国对民法的重视,是其诞生《民法典》的根本原因。
我们不仅应该看到日不落帝国在诸如飞机铁甲战舰之类器物上的先进,更要认识到,在日常的生活细节中,我们与日不落帝国的差距还要更大。——《世界通史·宋·秦桧》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