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九十一章 间接故意(1 / 2)
法庭之上,那位年轻男律师的辩护意见,犹如二战的火车巨炮轰然炸响。这位辩护人再度抛出了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如果,产研企业本身就有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那么,这部分收入和公共研究资金混合在一起,不就无法区分彼此了吗。这样一来,还要如何断定森本所套取的资金就一定是公共资金?
倘若,无法认定森本套取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贪污罪的成立前提也就彻底被打破。
旁听席上的许多人不由得都睁大了眼睛。一个看起来不起眼的点,却在这一瞬间具有一击洞穿检察厅指控,将局势再度翻转的功效。这就是辩护律师那近乎颠倒黑白的辩论技艺。
岩永哼了一声,表达着不屑。
作为一名资深检察官,他见过太多大风大浪了。
的确,这个叫做北原的律师,有两把刷子。总是能够抓住一些出其不意的角度来进行反击。但是,这还远远不够。仅仅只是这种程度,就要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试图推翻检察厅的全部指控,未免太过小瞧这个国家的检察官了!
岩永随即起身,露出了几分带有挑衅意味的冷笑,说道:“辩护人认为,公司的公账上,公共资金与公司自有资金,混合在一起,从而就可以为森本的行为开脱。这一辩解,并不成立。”
“公共资金与自有资金混合在一起,不仅不能证明森本无罪,恰恰相反,还是证明森本犯罪成立的关键因素。”
这位检察官的话音落下,法庭上的目光都不由得汇聚过来。方才听得辩护律师意见的人们,都不由得好奇这位检察官,会怎样反驳那位律师的论点。
只听得岩永的声音响起道,“森本明知道公共账户中既有公共资金,也有自有资金。纵然其不清楚套取的资金究竟确系公帑,还是会社收入,但森本其已对套取公共资金的结果持有放任心态。辩护人所举此点,恰能够证明森本具有进行贪污犯罪的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
所谓“间接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与“间接故意”相对应的是“直接故意”。即行为者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仍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持有“间接故意”的人,只是“放任”,而“直接故意”则是“希望”。
“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显然不可能包括‘间接故意’。”北原表情沉稳,站在辩护席面前,“如果只是放任公款被侵占,那就无法得出行为人具有排除国家对于公款永久性占有的意思。”
“举例而言。”北原继续道,“如果一位公职人员,将资金从机关之中套取出来,并且用于买卖股票。股票究竟是涨,还是跌,其结果未定。既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亏损。这位假想的犯罪者,显然对于公帑用于买卖股票,引致亏损的可能性持放任态度。但是,这种放任态度并不必然得出,其不具有归还挪用公款的意思存在。因此,贪污罪的主观故意,不可能包含间接故意!
律师的反驳与检察官的观点,强烈碰撞在一起。
这一对撞,刹那间将这场关于贪污罪的法庭辩论带入一个极其前沿与艰深的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