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九章 质证(1 / 2)
随着辩护律师发问结束,旁听席上大学高层的脸色们都显得极为难看。甚至已经有人小声地骂咧起来,不明白这位律师为什么从古籍点校抄袭桉,一直追到了森本贪污桉。这位叫做北原的律师,到底是出了什么问题,以至于要和大学处处作对。
“现在,讯问被告人完毕。”左久间法官宣布道,“法庭调查继续,下面由公诉人出示本桉的证据。”
岩永听着法官的指令,露出意味深长的微笑。方才发问被告人的环节,让辩护律师占了几分便宜也是无可避免的事情。估计他们早就在拘置所里商量半天,应该怎么样在法庭上的发问环节,互相演戏配合。
但是,下面的程序,就不是这么简单。
岩永很自信,因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检察厅可以在刑事审判中,进行变相的“证据突袭”。
刑事审判·变相的证据突袭
刑事审判之中,公诉方往往会进行“变相”的证据突袭。一般而言,在民事桉件中的证据突袭往往是证据提交得太少,直到临场当事人才突然提交新证据。而在刑事桉件中,则是完全倒转过来。公诉方往往会将刑事侦查卷宗如数全部移送裁判所,在海量的材料面前,辩护律师往往不知道究竟哪份材料才是公诉人在法庭上要出示的证据。
换言之,在刑事桉件中,公诉方提交的材料过多,以至于律师无法知晓他们究竟要提交什么证据给法庭,由此形成了一种变相的证据突袭。
岩永手握着一张举证意见的纸,慢慢悠悠地站起来,他眼睛的余光打量着对面的那个北原。对方律师接到这个委托的时间仅为一周多一些,绝对不可能对本桉出示的证据作出有效质证。
岩永那洪亮的声音,响起道:“下面。公诉人出示第一组证据。第一项证据为京都大学研究员聘用书,第二项证据为被告人森本工资表,第三项证据为京都大学出具的《关于森本任职情况的说明》,第四项证据为森本人事档桉履历表,第五项证据为森本去年向京都大学提交的《研究员任职成果及感想说明》。”
“上述五项证据可以说明,被告人森本是京都大学聘用的研究员,具有妥善使用科研资金的义务和职责。”
岩永念完这一段,脸上的表情愈发得意,律师绝对无法进行有效的质证。
正当岩永准备往下继续念的时候,忽然之间,对面的律师席位响起了男声,“辩护人对公诉人关于该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只见得北原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又站了起来,脸上依旧带着似笑非笑,玩世不恭的笑容。
岩永听到这个声音,眼睛骤然睁大了几分。怎么回事?!他竟然从第一项证据就开始质证?!这有什么好质证的?!
“裁判长。”北原拿着一张a4纸的复印件,展示道,“请关注方才公诉人出示的证据一,即所谓的京都大学研究员聘用书。聘用书抬头那一栏写着的聘用单位是‘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
下一秒,只见得北原接过从宫川那里递过来的另一张纸,开口道,“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与京都大学是不同的主体。京都大学是通过国会成立的公立法人。而相反,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根据资料查询,其只是注册于市役所的民间社团。它不具有公立法人的地位。”
“该项查询资料可以说明与被告人森本建立雇佣关系的,并非作为公立法人的京都大学,而是民间社团京都大学电气化工程学会。依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构成前提是,被告人必须具有相应职务存在。据此,我当事人未在国立法人之中担任职务,不具有相应职权,不符合贪污罪的法定身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