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二十章 取得时效(2 / 3)
“证据出示完毕。”古美门轻轻笑道。
听到这句话,法庭内的观者们顿时都懵了。他们完全不知道古美门出示这个证据是什么样的意图。就这样平平无奇的一张照片能说明什么?能反驳什么?这就是所谓的最后一样证据?
就在众人狐疑之时,只听得古美门的声音响起道:
“该项证据的证明目的:将军大酒店二十二年前完成了宫廷大立柱的修建施工。酒店柱子二十二年前,即已经占据了高井的土地。”
古美门望着原告席的那两位年轻律师,露出了恶魔般的笑容,“依照民法规定,‘以所有之意思,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他人未登记之不动产者,得请求登记为所有人。’此即民法所规定的的取得时效制度。”
取得时效制度
所谓取得时效,即是指无权占有人在法定条件下占有他人财产持续地经过法定期间而对该项财产取得所有权的制度。取得时效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两点。第一是维持交易安全秩序。当一个人长时间的和平占有某一项财产,他人即会对该人是其财产的合法所有主产生信赖。第二,则是惩罚权利的睡眠者。若一人在其财产被他人侵犯的情况下,仍然怠于行使权利,则在经过了长时间的沉默以后,法律将不予保护。
古美门再度扬了扬手中的a4纸,“现被告出示的证据表明,在二十二年前,酒店大立柱即已占据了原告的土地。由于地界复丈图中,原告的地产地界出现飘忽不定,时而划入原告名下、时而划入被告名下的情形,应当视为登记不完善。”
“现在酒店大立柱占据原告的土地已经超过了二十年,而且其是和平、公然的占据该项土地,没有使用暴力或欺骗的方法从原告父亲处赚得该两平方米的地块。且大柱一经修建而成之后,便连续不间断地占据该块土地。”
“故依照取得时效制度,现赤木酒店集团二十年间和平、公然、继续占有原告父亲名下登记存在缺陷的土地。且二十来年间,原告及其父亲从未对此表示过抗议。依据民法规定的取得时效制度,现将军大酒店占据的该幅土地,已成为赤木酒店集团和德川启治的财产。原告及其父亲,已丧失涉案土地的所有权!”
“据此。原告再无向被告提请排除妨害的诉讼权利!其已不再是土地的所有主!!!”
刹那间,法庭犹如电闪雷鸣、风暴交加。古美门的一番话震惊了所有人。取得时效制度,是的,本案存在适用取得时效制度的可能性!不少听者已经纷纷张大了嘴巴。他们非常难以想象法律居然还存在这样的制度。哪怕是占有了别人的财产,只要占有超过一定的时间,就能变成自己的财产。
然而,这样奇特、乃至于甚至有些流氓的制度,却的的确确存在于这个世界之上。
侵权者反而成为了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