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七十一章新途(3 / 4)
正盐之外所余之盐,称余盐。
天佑朝初年,为鼓励盐的生产,朝廷注意优恤灶户,给灶户划拨草场,以供樵采。
可耕之地,许灶户开垦,并免灶户杂役。
之后,盐场设立总催官,负责办盐课,督促生产。
总催官多刻剥灶户,致使盐丁贫乏,天佑十年,灶户不堪总催官的剥削,纷纷逃亡,流移转徙,盐产量大减。
盐法渐坏,盐利日减。
天佑朝的盐专卖主要实行民制→官收→就场专卖办法。
开中法就是其中一种专卖制度。
开中法——盐引代币。
它就是招募盐商们送运粮食到边关,再从各个封疆大吏的手中换取他们手中的盐引。
实行这个法的目的在于充实边疆的粮食储备。
天佑五年,八月。
幽州以代郡所储之粮,自青州平寿县运至幽州太和岭,路远而费用巨繁,建议令商人于代郡仓输米一石,太原仓输米一石三,事后给淮盐一小引。
盐引,就是盐商向朝廷缴纳货币或实物,由官府发给引票,然后凭引就场支盐贩鬻。
大引四百斤,小引二百斤。
这事之后,天佑朝自此始行开中法,这二十多年以来各边境地区,亦多效仿。
开中法实行之后,国家节省了大量的转运之费,边疆粮饷也得到了保障,史称“有天佑盐法,莫善于开中。”
由于开中法行效显著,于是,不仅是粮食,凡属朝廷急需物资,皆令商人输纳中盐,由此而衍生出许多新的制度,如纳马中盐,纳布中盐等等。
总之,朝廷需要什么,就开中什么,盐随时随地成为朝廷与商人交易的媒介。
凡事都有两面性。
开中法有利也有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