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三十五章 天宪(1 / 8)
在大明,皇帝陛下的意志不容违背。
《明报》上很快刊登了关于李至刚案件的公开讨论。
而且极为尖锐地提出了两个问题。
一,《大明律》明确规定,禁止公、侯、伯、四品和四品以上官员及其家属、仆人经商,但没规定这些人在官员成为四品以前就是商人怎么办,而李至刚的岳父是早在李至刚入仕乃至与自家女儿成亲之前,就已经是个颇有家资的商人了,这种情况要怎么判?
二,既然《大明律》没有规定这种情况的判决方法,《大诰》也没有相关案例的补充判决,那到底是按照“法无不可即可为”,还是“法无允许即禁止”?
如果是底下府县的案件判决,当然没有这么麻烦,谁管你这些?主官想怎么判就怎么判,只要不是太离谱,根本没人追究。
但李至刚不一样,这是堂堂礼部尚书,肯定不可能随便判。
在司法程序上,明代在惩治官吏犯罪上还是比较谨慎的,虽然在程序上规定了民间控告和御史纠查两种进入诉讼的程序,但是在审判形式上,明代法律规定的就很细致了,根据官吏的不同等级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同时还规定了奏请制度,以免对朝廷的职官体系造成破坏。
而李至刚享受的待遇就是最顶格的,三法司会审加皇帝最终决断。
而且由于没有任何明确的证据能够给他定罪,只能确定他岳父经营的古董店卖的东西有“一点点”贵,涉嫌了一些疑似交易的内容,而且有几个并不算那么关键的证人。
可古董这东西,同样一件物品,有人觉得价值连城,自然就有人觉得一文不值,光靠这个是无法定罪的,证人的证词也都没有切实的证据。
据老朱亲自撰写的《醒贪简要录》规定,官吏贪赃银六十两以上者,枭首,并处以剥皮刑,衙门一侧的土地庙被作为“皮场庙”,而且每当有官员继任,都要进行一项恐怖的交接仪式,那就是把“皮场庙”里的过去贪官的人皮“请”过来,人皮内塞草,做成人形置于公堂座椅上,以此警戒继任的官吏。
李至刚如果被定贪污受贿,那这个数目的古董价格,足够他全家扒皮实草了。
可这违背了皇帝的意思,皇帝不打算让李至刚彻底从庙堂上消失,他还有用。
因此,给他定罪的思路,一直都集中在《大明律》规定的四品及以上官员的家属仆人不得经商上面。
但这样定罪也会涉及到不成立的问题,硬判当然可以判,可如今按照都察院陈瑛给的口风,三法司在“统一意见”以后,却只能把案件纠结的关键点公之于众,交给公众舆论去评判。
这就很容易与三法司的观点背道而驰。
对于刑部这种立法兼司法机构而言,自然希望“法无允许即禁止”,这样不仅自己的权限大,而且麻烦还少。
但对于公众百姓而言,则肯定是希望“法无不可即可为”,原因嘛自不必多说。
中午,朱棣正在大殿内批阅奏疏,这些日子他每天都在忙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