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章 任务,杨举人(6 / 9)
虽然在废除科举制度的时候,清廷也制定了《酌拟举贡生员出路章程》,用来安置中年以上不能投考学堂的举贡生员,主要有六条。
一是“酌加优拔贡额”,拔贡照原额增加一倍,优贡照原额则是增加四倍,岁贡照原额增加数倍。
二是“考用缮录”,也就是说各部院衙门都可考用举人和贡生考充缮录。期满以后,择优奏请改用七品京官在部行走。
三则已就拣举人准令报捐分发,可以免交补班银两费用。
四是举人截取,之前举人只有知县和教职两途,现扩大范围,增加直隶州州同和盐库各大使两职。五贡生原来只有直隶州州判一职,现扩大到按察司、盐运司经历、散州州判、县丞等。
五,生员考职以后不必到京考试,由各州县的知县和教官选拔保送至省。大省取一百名,中省取七十名,小省取五十名,保送人数为取额的十倍。所取各生为各省巡检和典史所用。
六是制定种种优惠措施,尽量对举贡生员的考试和任职给予各种优惠。
当然,由于这个时候,已经是清廷末期,吏治腐败,清廷的政策根本无法完全落实到位。
无权无势的杨举人,根本就享受不到清朝最后的余晖优待。
虽然清廷没废除科举制度之前,杨举人也不一定能做官。
说到举人做官,清朝有三种入仕渠道,大致分为拣选、截取和大挑三个方面。
清初时,由于战乱不断,朝廷急需用人。因此对科举中式者入仕实行的是授职从优,当时进士授职,有二甲授参议(布、按二司属官),三甲授知府,这在清代历史上极为罕见的。
同时,对于举人的授职也很优待,准许举人会试不第后,考授推官、知县、通判等官。
这些官职都不低。
不过也就是清朝初期才有。
顺治九年的时候,吏部规定,举人三科不第者可以参加拣选,并以推官、知州、知县考用。
而到了顺治十六年的时候,由于进士出身者人数增多,规定举人五科不第者,方可参加吏部拣选,并停授知州,以推官、知县考用。
但到了康熙后期,举人拣选的门槛再次抬高,只能以知县、教职选用。
雍正元年,开始实行举人截取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