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7章、程序正确性(4 / 7)
听到撒谎,爱德华·诺顿又紧张了。
他急切地否认着,甚至转过头看着布鲁克林,要伸出手去拉布鲁克林的法袍。
他看起来是真的很急切。
“鉴于证人现在的精神状态,已经不再适合继续作证。”布伦纳站起来说道。
“如果法庭强制要求证人继续作证,我们申请暂时终止庭审,并对证人进行精神鉴定。”
“被告方,你申请要为证人爱德华·诺顿进行精神类鉴定,确定吗?”布鲁克林盯着布伦纳问道。
这种感觉一点儿都不好。
被盯着的布伦纳皱了皱眉“根据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对精神鉴定申请撤回意图的不可采性规定,按照规定提供通知又撤回的意图方面的证据,在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中,不能作为不利于曾通知此意图的人的证据采纳。”
“所以,是的,如果法庭坚持继续诘问的话。”布伦纳毫不迟疑的说道。
布鲁克林正了正身体。他感觉很新奇。
这是第一次在法庭上遇到一个纯靠程序正确性做辩护的律师。以往桉件中的律师都是把程序正确性作为一种手段。
“联邦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被告人意图以在被控犯罪时精神不正常为由作辩护,被告人应当在规定提出审判前申请的时限内或者在此后法庭指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将此意图通知检察官,并将通知副本提交法院书记官。
如果未遵守本规定的要求,则不能提出精神不正常的辩护。根据表明的理由,法庭可以允许延后通知,或者授予当事人额外时间为审判作准备,或者作出其他可能适宜的指令。”
“首先你提出的申请不在规定时间段范围之内,其次你并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申请。”
“杰瑞。”布鲁克林冲书记官喊了一声“被告方是否提交过对证人或被告当事人爱德华·诺顿的精神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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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瑞摇摇头“我没收到过。”
布鲁克林点点头,继续对布伦纳说道“最后,驳回你的申请,就是法庭做出的适宜指令。”
“因你未遵守规定要求,故驳回精神鉴定申请及精神不正常的辩护。听明白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