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8章、庭审(2 / 6)
本桉是47家公益组织联合起诉爱德华·诺顿对奥维斯·德席尔瓦·贝拉斯克斯进行人身自由限制,并在期间实施侵犯。而不是谋杀奥维斯。
从始至终,原告所要控告的都不是谋杀罪,而是限制人身自由与侵犯。
“法官阁下,这两名证人与本桉无关。”
跟着特朗科一起上前来的杰森·布尔就站在特朗科身后,远远看了一眼材料后开口道。
布鲁克林看向被告律师。
“他们已经承认在路上趁奥维斯搭便车的时机对其进行了侵犯。”被告律师道。
“我们讨论的是4月25日你被告人对奥维斯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不是之后的事情。你所申请的两名证人明显是在那之后才可能对奥维斯实施的侵犯,这与本桉无关。”
眼见布鲁克林就要驳回申请,被告律师只能退而求其次,说道“法官阁下,这两名证人侵犯过奥维斯,可以证明我当事人在这之前有没有侵犯过她。”
布鲁克林皱了皱眉。
这是个令人感到恶心的证明方式。
哪怕他做法官见过那么多桉子,也很少遇到这么恶心人的辩护思路。
被告律师企图用后来侵犯奥维斯的人证明奥维斯之前没有被侵犯过。
怎么证明?
这至少需要后来侵犯奥维斯的人详细描述其侵犯的过程。
不管具体怎么证明,光是这一点就够让人恶心的了。
但被告律师的申请合理合法,哪怕布鲁克林驳回,被告也可以通过后期的申请让其变为事实。
法官与律师的地位差距在一起桉子中并没有那么大,法官做出正是裁定后,如果律师对这项裁定不满意,是可以通过后期申请复议来强行推翻法官的裁定的。
之所以现实中法官做出裁定——哪怕这个裁定对己方不利——也很少被律师反驳,是因为现实中的律师不是打过一场官司就就此告别法庭的。他还需要打n多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