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六章 绝尘(3 / 4)
在律师的帮助下,王永其大概早就准备好了最后陈述。可因为前面两个上级的背叛,他开始的声音有气无力。但几句话之后,他的声音才回复正常,只是他说的东西在场的诸人大多听不懂,但当他用布尔什维克宣言作为讲演的最后结尾时,整个大礼堂才变得寂静,只剩下一个癫狂者在歇斯底里:
“……同志社人到处都支持一切反对现存的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革命运动。在所有这些运动中,他们都特别强调所有制问题,把他作为运动的基本问题。不管这个问题当时的发展程度怎样。最后,同志社人到处都努力争取全世界的民主政党之间的团结和协调。
同志社人不屑于隐瞒自己的观点和意图。他们公开的宣布:他们的目的只有用暴力推翻全部现存的社会制度才能达到。让统治阶级在无政府同志社革命下勉强发抖吧。无产者在这场革命中失去的只是锁链,他们获得的将是整个世界。
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王永其最后用尽全身力气大喊道,可碍于彼得堡和约,他不敢直截了当的说出‘布尔什维克万岁’五字。
或许是王永其的激昂刺激了另外数人,参与刺杀和爆炸的十个人中有四人也慷慨激昂的俱不认罪,那个叫麦増的学生更是大叫:‘我没罪,是你们有罪,是你们被统治阶级绑架操控。看着吧。终有一天你们会被人民审判……真理是杀不完的,杀了我麦増,还有后来人!’
一个多小时的时间。十五名主从犯陈述完毕,法庭宣布休庭,十五分钟后,法庭重现开庭,范安照例通读条文后,开始宣读审判书:“本庭认为,被告人俞大伟、李声焕、王永其、麦増、顾得凰、张德花、杜汉英、牛文茵……等十五人,以刺杀徐敬熙上将、雷以镇上将、前总理杨锐大人为目的,勾结党羽、私用枪械。其行为均构成谋杀罪;又以推翻大中华国现有政治制度为其目的,鼓动仇恨叛乱、制造政治阴谋。其行为均构成谋反罪……”
新修的中华律中,谋反为十恶之首。此罪一出全场惴惴。而范况则继续念到:“依照大中华刑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之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俞大伟犯谋杀罪、谋反罪,然念其为同志社胁迫所致,对犯罪行径供认清楚、且认罪服法,又念及俞氏昔年之功,故判决其有期徒刑五十年,连坐罪免。
二、被告人李声焕犯谋杀罪、谋反罪,然念其对犯罪行径供认清楚、且认罪服法,故判决其有期徒刑四十年;其父母、兄弟、子女凡十四岁以上者,处流刑,流于西域。
三、被告人王永其犯谋杀罪、谋反罪,且当庭拒罪、蛊惑众人,故判处死刑;其父母、兄弟、子女凡十四岁以上者……”
范况念到这里故意抬头看了看王永其,见其身姿傲立躯体却颤抖,当下低头再道:“其父母、兄弟、子女凡十四岁以上者,剥夺大中华国国籍,限时驱逐出境!
四、被告人麦増犯谋杀罪、谋反罪,且当庭拒罪、蛊惑众人,故判处死刑;其父母、兄弟、子女凡十四岁以上者,剥夺大中华国国籍,限时驱逐出境……”
户籍连坐制度看上去可怕,但一般仅处于流刑或罚金,唯有家中切实享受犯罪得益之人才会被判入狱。只是没想到这次军事法庭破天荒的剥夺了被告家人的国籍,并驱逐出境,这顿时引起当场记者和旁听市民的大哗。剥夺国籍的判罚之前对孙汶的中华革命党也用过,不想这次更牵扯到了被告家人。
记者们正要提问,在场的市民却激烈鼓掌,作为军属和烈属,他们完全赞同法庭的判罚。
“本判决为最终宣判,判决书将在三日内送达。闭庭!”范况最后重重的敲了一下法槌,当即宣布闭庭,只留下一干喊着不服的被告和全场如雷的掌声。
次日,在对无政府同志社京城分部的审理中,一百八十一名被告除五名美籍人士外,其他多数认罪伏法,最终得以轻判,家人免于流刑;而中元节后对另外两千一百六十九名学生的审判中,绝大部分学生都被免于刑罚,最严重者也仅仅是拘留十五天。
如此判决,舆论对此俱无苛责之言,反赞军事法庭有仁者之心。唯有独立评论认为法庭对那些信仰无政府主义、又未能当庭认罪的学生判罚太过严厉那十七个学生连同家人全部被剥夺国籍、驱逐出境。兔死狐悲下,这让胡适等人看到了自己以后斗争失败的下场。作为无国籍人士,虽然持有国际联盟颁发的南森护照,可拿着这个护照除了去南洋哪里也去不了,但去了南洋又如何?国人从来不用这种罪民护照,只用正式的红色烫金护照,这种护照一拿出来,懂的人一看就知道此人犯了谋反大罪,避都来不及,就不要说帮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