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果转机(1 / 3)
第九章
检委会讨论无果证人出现现转机
再说检察院拘留甄如烟后,检察官们审讯了这么长时间也没有结果,也就不去看守所提讯了,在提讯也是浪费时间,可是大家在北方物流中心等了几天,也不见范挫胜董事长的身影,打手机不是占线,就是关机,要不就是不再服务区,眼看着拘留十天的期限就要到了,没有办法董科长只好找吴局长商量如何办理此案,正好宋检察长又去省里开会了,打电话宋检察长之说先侦查取证,实在不行可以先报批捕,让批捕科的人看看卷在说。但从再次找虎子核实和找范挫胜的司机小李证实,甄如烟好像知道是虎子送了钱,要不不会把虎子的面包车给放回去,另外烟草李局长证实,在放虎子面包车时是甄科长一手操持的,当时李局长的意见是等虎子交完罚款后在放车,但甄科长认为从虎子自己承认和其司机证实说车是租来的,而且车手续的主人确实不是虎子的名字,所以才放回去的,要不一旦扣错了得给人家赔偿的,但对甄科长是不是受贿了他表示怀疑,其深信甄科长不会做出那样的事情,而且确实向他说过虎子给她送烟这事,确实说让她过完年在上交纪检部门就好了。另外米副局长也证实甄科长找他说过虎子面包车的事情,而且范董事长为虎子贩卖假烟的事情也找过他,好像听范董事长说先找过甄科长后才又找到的米副局长,希望二人同李局长好好说说先把车放了再说。而且米副局长证实在是不是放虎子的面包车的问题上,甄科长是非常主动积极地。这样也就更加坚定了董科长坚持提请批捕的决心,通过和吴局长沟通案情,吴局长也同意先提请决定逮捕,无论甄如烟是否承认知道是谁送的,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不可以否认的是虎子送的钱确实是从其家中搜查出来的,是不是其自己说的钱在那里防着不重要,钱是在其家里是不可以否认的事实,而且其也承认是范挫胜董事长送去的,只是现在和范挫胜联系不上取不到证据证实,但从现有的证据看完全符合逮捕的条件,自从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现在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可以逮捕,并不要求有充分的证据了,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完全符合逮捕的条件,另外主要是现在拘留的时间不允许了,难道范挫胜在有几天找不到,就不甄如烟放回去吗,所以只能先决定逮捕后,在进一步侦查了。
甄如烟的受贿案很快转到了侦查监督科,孙科长考虑是本院办理的决定批捕案件,不是公安提请逮捕的,这主要关系到检察院各科之间内部关系的问题,虽说法律赋予了侦查监督科监督的职权,但还是要考虑各部门之间的关系,精诚团结,共同干好检察事业,为了慎重起见,特意将此案件交给曾经在反贪局工作过五年后升为侦查监督科副科长的田科长审查此案。田科长看了一天的案卷,并去看守所提讯了甄如烟后认为此案件不应决定逮捕,理由是缺乏主要证据证明甄如烟是否是利用了职务之便故意接受贿赂,如果找到范挫胜证实其确实没有对甄如烟说明是虎子把钱藏在卷烟里,就不能证明是其受贿,因为其没有受贿的故意,而且虎子证实只送了五千,但搜查出来的确实是一万,事实也不清,最后经全科同志集体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同意田副科长的意见,不同意决定逮捕。
这么一审查可是让孙科长为难了,主办人的意见是不批准逮捕,而且科里大多数也同意主办人的意见,自己也没有什么好说的,只能同意办案人的意见,从田科长汇报的案情,自己又反复看了案卷,从批捕的角度来看确实不符合逮捕条件,但自己如何向吴局长和反贪局的人解释呢,现在也不像原先不符合逮捕条件可以退回反贪局补充侦查,现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符合逮捕条件就决定逮捕不符合就决定不予逮捕,没有回旋的余地了。但发愁也不行,总得把案件解决,要不决定逮捕的时间不允许,现在是第十天了,最多只能延长四天,
在检察院决定逮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五天,孙科长找到吴局长把案件情况一讲,吴局当时也没有说什么,只是说他个人的意见最好是批捕,最好你们科里在仔细研究研究,反贪局好不容易办个案子,办到这个程度非常不错了,一旦不批捕办理取保候审放回去,这案子就前功尽弃了,白办了,也知道现在想办一个大案多么不容易,多为检察院考虑考虑,为为难,多做作主办人和科里人的工作,最好是先逮捕了以后,在由反贪局侦查补充证据。
孙科长看吴局长的态度非常坚决,也就没有多争执。等孙科长回来对田科长说出吴局长的意见是想批捕了再说时,田科长说:“如果是领导们决定了,我只能保留我的意见,从我办案的角度来说,虽然有些证据证明受贿事实存在,但从犯罪的角度来说确实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如果决定逮捕,我放弃我的主办人,另请高明。在说咱们科里也已经研究过了,一致都同意不批准逮捕,不能说变就便呀,不能因为吴局长一说就否认我们主办人的意见,我这个人就是凿死理的人,要不反贪局不愿意要我了呢,我这个人就是太耿直了,你也看过案卷了,你从心里说是不是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批捕条件,一旦批捕错了谁来承担错的责任,错案追究制还在起作用呢,你作为科长应该为科里担负起责任,不要因为是局长说了就想听领导的,最起码的我还是个主办检察官吧,我也有这个权力吧。”
“这个案卷我从头到尾看了,也仔细研究过了,这个案子我看在批捕与不批捕之间,批也可以,不批捕也有道理,当然这我不是为当和稀泥的才这么说的,要说从现有的证据来看可以证明有受贿的事实了,主要缺乏的是最主要的证据,事实也有些不清,到底是送了五千,还是一万,如果是五千就不够立案条件,从你办反贪局案件的角度来说构成受贿最还牵强些,但也可以先批捕后在侦查,你既然这么坚持我也不说什么了,为了办案工作何必伤了和气,我看我这个科长也只能硬着头皮顶着了,谁让我滩上这么一帮弟兄呢,实在不行就只能找宋检察长商议了”。其实孙科长也明白,田科长只所以这么固执己见,也可能对反贪局有些意见有关,其原本在反贪局干的很不错,起早贪黑连续办案,也办了不少大案,小有名气。可是因为在办理一起外人伙同银行工作人员挪用公款案件时,连续看守那吸毒的外人三十多天,但在那外人把毒品戒掉的时候,找机会逃走了,给办案造成了许多麻烦,经过很长时间才把那人由抓住了,为此自己承担了责任,但还不错,领导照顾情绪,不久就从反贪局调到原先叫批捕科现在叫侦查监督科当副科长了,这些年了始终勤勤恳恳、任劳任怨的工作,但因为自己太过与耿直,在加上会溜须拍马,不会见风使舵,更不会给领导们送礼,眼看着就到了四十不提拔的年龄,也始终没有得到提拔当上正科长,所以可能有些怨气,难得有此机会还不撒撒气,但自己也不能强硬的说就决定逮捕,那样太伤办案人的心了,那以后工作还怎么干,案子那不都成了科长说算了,那还要主办检察官干什么,主办检察官有决定不批捕的权力。再说明天宋检察长就开会回来了,等一天明天和宋检察长汇报后等领导决定。
第二天一大早,孙科长急急忙忙送完女儿上学,不到七点就到了检察院,看看离八点半上班还有一个多小时,便又找到甄如烟涉嫌受贿的案卷又仔细地看了一边,从批捕的条件来看也算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说构成受贿罪还缺乏主要证据,也就是缺少范挫胜的证言,他的证言对此案起到了关键作用,一但其证实其在送钱的时候确实说过是虎子送的,那甄如烟在不承认,该案也是铁案了,完全构成受贿罪,如果其一口咬定没有对甄如烟说过是谁送的钱,虽然自己知道烟里面有钱,没有对甄如烟说明,甄如烟还就不构成受贿罪,因为其没有受贿的故意,也就没有利用职务便利,这确实是个两难的案件。
还没有到八点,宋检察长就打来电话叫他到检察长办公室,孙科长进检察长办公室时,宋检察长和吴局长已经坐在沙发上等后多时了。
“我早上七点就到了,刚才看看了案卷,宋检刚开完会回来也还没有休息吧”孙科长问候道。
“我昨天从省里开完会吃完饭都十点了,本想休息一晚上,明天再回来,可是你们这个案子闹的,我连夜就赶回来了,到家时都深夜两点了,一觉睡到天亮,刚才吴局长已经简单地把办案以及案情都给我介绍了,这件案子看来有些棘手,我也不瞒着你们了,有什么话我就直说了,我也是这样的性格,不会瞒着藏着,有话直说的人,昨天在省会开会时,政府办李真秘书长就给我打手机,说甄是他中专时候的同学,这些年关系一直都不错,通过这些年的了解,其相信甄不会做出受贿这样的事情,请求检察机关明查。而且其和咱们找的证人范挫胜董事长也是中专时候的同学,现在他也着急找范挫胜也联系不上,虽然他和范挫胜关系相当不错,但其怀疑其人品,是不是有人有意故意整甄也不得而知,而且其明摆着是在说范挫胜是故意躲着检察院不愿意见面做证,因为过去办理范挫胜挪用公款就是检察院办的案件,他本来就对检察院怀恨在心呢,要不是检察院他也不会沦为阶下囚,做三年的牢,说不定现在也成了烟草专卖局局长了,不过他经受了那次打击也未必是坏事,要不现在也没有他今天的事业,现在其早已成为亿万富翁了,可有这么个机会了,他还不抓住这个机会报复检察院一次,我这么说的目的就是说,即使以后找到他取证,恐怕也不容易取道有利于办案的证据,但咱们的案子还得办理,因为时间不允许拖着,明天拘留十五天就到期了吧,如在不能做出决定就得变更强制措施了,你们看这样吧,反贪局坚持是先批捕后在侦查,因为现在该案件完全符合决定逮捕的条件,而你们侦查监督科的意见是涉嫌构成受贿罪缺乏主要证据,决定不予逮捕,如果你们双方继续坚持,让我也没有办法拿出意见,所以我决定把此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你们看如何?”
孙科长明白,听宋检察长刚才的话,宋检察长意思也不想把甄如烟逮捕了,但吴局长在那里顶着她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既然李真秘书长跟她说了,刚才虽然没有说给甄如烟求情,但从她的话里明显可以听出,请求从宽处理甄如烟的案子,宋检察长也不能不给李真秘书长面子,但案子摆到这里,让她说同意批捕科的意见,她到不好开口了,开口好像是在照顾李真秘书长,还是领导说了算,如果开个检察委员会,不论批捕也好,不批捕也吧,她都有个说词,对李真秘书长也好有个交待,一旦检察委员会通过决定逮捕,其可以对李真秘书长说集体讨论的,自己也无能为力,没有什么办法,如果少数服从多数不决定逮捕那就更好了,自己可以作个顺水人情,和乐而不为呢,再说一旦案子办错了,出了错案,决定逮捕也是检察委员会全体人员集体负责,检察长不用承担任何责任了,一旦是集体负责,也就没有办法追究个人的责任了,领导只能承担领导责任了,这也叫法不责众。
孙科长想到这里就说:“我完全同意宋检察长的意见,既然大家对该案有不同的看法,把它提交给监察委员会讨论不失为良策,让众位科长们都发表一下自己的意见,案子就会更加明朗,人多力量大,人多主意多吗”。
吴局长也明白,宋检察长也不过想了一个脱身之计,此举实在是太高明了,即不伤和气,也给领导留了活动的余地,不愧为在官场浑了多年的老江湖了。现在反贪局的日子越来越不好过了,举报贪污受贿的案件线索越来越少,案子也越来越难办,眼见着开春了一个案子也没有立,其心里是非常的着急,不着急那时假的,要不市里下发全年的办案指标怎么完成,所以他一直盯着这个案子,不论如何,先批捕了算一个大案,所以自己才这么抗着,如果换了年底完成了办案的任务,早就不这么办了。其心里非常明白,一旦不批捕改变强制措施,这案子更不可能办成了,最后只能撤案算了。
“我看也未必,人多瞎捣乱,鸡多不下蛋,咱们开了几会检察委员会都没有什么好的效果,人多嘴杂,说什么都有,最后做决定的还是我们这些领导。但是既然宋检察长说了,我也没有什么意见,那就照宋检察长说的办吧,那我马上同志办公室马上同志检察委员会委员九点准时开会,如何?”
“好的,就这么办吧”。
检察委员会在九点如期开会,冀渤市检察院共有检察委员会委员13人,因两位科长去市院开会没有到,只有检察委员会委员11人,但符合法定人数。大部分都是副检察长,副局长,科长,可见仅有干警60人的检察院当官的有多少可见一斑,算起来一个科长领导三个兵,办公室派人出席会议记录,侦查监督科副科长因为是办理批捕的主办检察官也出席了会议。会议首先由田副科长汇报了反贪局办理的甄如烟涉嫌受贿案件的案情,并说明了经科里研究不予决定逮捕的理由。其汇报完后由反贪局董科长把反贪局办甄如烟案件的经过也详细的讲了一下,其中包括如何找虎子取证,虎子证实是送了五千,但从甄如烟家里搜出一万元钱的事情和找烟草局长们取证的情况也详细地做了进一步的说明。
最后董科长说了其提请决定逮捕的理由:“我刚才把科侦查甄如烟涉嫌受贿案的详细情况做了说明,这个案子是在吴局长的亲自指挥下由我和小张亲自办理的,我对案情也比较熟悉,刚才田副科长汇报的也比较详细,我现在把我作为检察委员会委员同意决定逮捕的理由讲一下,我认为甄如烟的行为涉嫌构成受贿罪,理由有以下几点: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所谓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来说,先从犯罪主体来说,甄如烟作为冀波市烟草专卖局的科长完全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即使是烟草公司的人,因烟草公司是国有企业也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第二,从犯罪客体来看,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的职务廉洁性。第三,其作为烟草专卖科科长,在查处贩卖假烟的行为过程中收受了被处罚人虎子的钱人民币一万元,在处罚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将烟草扣押的虎子的面包车放回去,其行为完全利用了其职务之便利。第四,我要说的,也是最主要的就是犯罪事实的问题,从目前我科取到的证据来看,其行为完全有受贿的事实,我们取得了行贿人虎子的证言,其证实在其贩卖十五件假烟被烟草当场截获后,为了免收罚款和及早将自己的面包车放回,通过北方物流中心董事长范挫胜的司机小李找到范挫胜,想通过关系疏通疏通,虽然虎子自己供述是五千元钱装到中华卷烟的盒子里面,在农历小年二十三的那天晚上,虎子,小李和范挫胜三人去的,但虎子和小李没有进屋,只范挫胜自己进去的,虎子和小李都出具了证言证实此事,但范挫胜进屋后怎么说的,因为目前找不到范挫胜没有办法取到证据,但经过我们审讯,甄如烟供认那天晚上范挫胜确实去了她家,并给她放了两条中华烟,其把烟放到了大衣柜上,经过搜查当场查获了中华烟,在一条烟里面搜出一万元现金,这完全证实有受贿事实的存在,这是不可以否认的,也是不可以争辩的事实。我说的第四个理由,也就是在主观方面是否存在受贿的故意的问题,也就是刚才侦查监督科不同意批准逮捕的理由,田副科长的理由就是甄如烟不存在主观故意,其理由一就是甄如烟不承认知道有人给她这一万元钱,第二个理由就是缺乏最主要的也就是范挫胜的证言,如果其证实跟甄如烟说过是谁给她送了一万元钱,那就是铁打得案子,永世不得反案了,我也明白这个道理。但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今天研究的案子是提请决定逮捕,不是到了起诉阶段,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处徒刑,要求证据必须充分,完全证实有犯罪事实的存在。也不像在前几年刑诉法要求的那样批捕阶段证据充分,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要求逮捕的条件就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就可以决定逮捕,从以上事实证明完全有证据证明甄如烟有涉嫌受贿的嫌疑,至于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还有待于进一步侦查,从现有的证据来分析,我认为也可以认定其有受贿的故意,虽然经过审讯其据不承认知道是谁送的这一万元钱,但其确实把两条中华烟收下了,即使其不知道烟里面有几万元钱,但也构成受贿事实的存在,也可以证明其有受贿的故意,只不过是没有受贿一万元的故意,但也有受贿的故意,并不要求非得知道送了多少,其二从辅助证据来看,烟草的李局长和米局长都证实甄如烟确实参与了放虎子面包车的行为,也就是说完全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为虎子谋取了放车的利益,虽然最终还是罚款了,那也是甄如烟左右不了说不算的事情,因为得局长说了算,另外米副局长也证实范挫胜找过其求情,请求把虎子的面包车给放了,也说过范挫胜找过甄如烟,从侧面上说也证明其有受贿的故意。因此我的意见就是应该决定逮捕。我的发言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