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七章(1 / 3)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价值;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学校国有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五)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七)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或未列结算的房屋等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或工程计划数入账,待结算或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调整差额;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或改扩建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六)公有住房出售产权归属个人所有的。
第四章资产配置
第十条学院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含自建和捐赠)要充分考虑学院专业发展的需要,重点考虑其使用价值和使用效益。大型设备的购置要经学校组织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类项目严格执行《信阳农林学院固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凡接受捐赠、转让的固定资产须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入账手续。
第五章资产使用
第十二条本单位使用的房屋及设施,未经业务归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原有设施的使用形态;获准审批后更改的,要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学院内部移交固定资产应由资产管理员变更使用人,固定资产使用人因工作调动、进修学习、出国、离退休等原因离岗离职的,学院应提前安排相应管理人员及时进行固定资产移交,否则不得签办离校手续。